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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

◆加保資格

農保投保對象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一、

農會會員:

 

1、農會會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2、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A.自耕農:

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佃農:

a.承租375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
c.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375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d.租借用私有地之契約要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C.雇農:

民國90年1月20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D.農業推廣工作者:

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E.農林牧場員工從事農作者: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6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二、 非農會會員: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以上者。
2、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3、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4、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5、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金額者。
6、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7、戶籍與農地應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8、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A、自有農地者:以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承租農地者包括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c、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C、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申請手續
一、 農會會員
  農民申請加入農會為會員,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資格別檢附下列之有關證件,親自向本會會務股申請之:
 

1. 全戶戶籍謄本。
2. 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3. 租賃契約書。
4. 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5. 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二 、 非農會會員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資格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本會保險部申請之:
 

1. 國民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人印章。
2. 全戶戶籍謄本。
3. 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不可為空白)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4. 375減租耕地或農地租賃契約書。


投保資格喪失原因
一、 農會會員
 

(一)、出會

1. 法定出會:農會法第18條規定,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待農會審查,即喪失會員資格。

A. 死亡。
B. 有農會法第16條第1至第3款情形之一者:
a.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b.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c.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D.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E. 除名。

2. 審查出會:農會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本會得逕提理事會審查,經審查出會者,即喪失投保資格。

(二)、退會:農會會員申請退會時,應以書面向農會提出,申請書送達農會時即生效力,農會應列冊向理事會報告。
(三)、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如有參加農保條例第6條所列舉之各種社會保險之事實,其農保應即退保。


二 、 非農會會員
 

1、 戶籍遷出農會組織區域:
被保險人戶籍遷出,依農保條例第5條規定,自遷出之翌日起,不得在原戶籍地之農會參加農保。
2、 死亡: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被保險人死亡,當然喪失其農保被保險人資格。
3、 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被保險人如有參加農保條例第6條所列舉之各種社會保險之事實,其農保應即退保。
4、 被保險人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第2條所定之資格條件,當然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