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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會會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2、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A.自耕農:
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佃農:
a.承租375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
c.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375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d.租借用私有地之契約要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C.雇農:
民國90年1月20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D.農業推廣工作者:
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E.農林牧場員工從事農作者: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6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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