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福隆、南墾丁、中王功
王功蚵之Song熱鬧登場
卓伯源、謝大文搭乘燈筏點燃王功漁火16萬人潮Hi翻天
發展休閒漁業帶來無限商機 卓縣長應允明年再相逢
【本刊訊】彰化縣政府與本會共同主辦王功漁火節--蚵之song海洋音樂會,於本年8月19日在彰化縣王功漁港盛
大舉行。是日晚上由本會精心策劃漁火薪傳儀式--漁船豐收入港及漁火點傳活動拉開序幕,數萬人擠滿王功漁港海堤、碼頭圍觀。彰化縣長卓伯源、議長白鴻森與農委會漁業署長謝大文、謝章捷、楊玉珍兩位副縣長、本會理事長張平順、總幹事陳諸讚及地方縣議員,率領縣府一級主管及地方士紳,手持漁燈分乘九艘漁筏從外海航道經王者之功橋,緩緩駛入王功漁港碼頭。卓縣長等一行貴賓,在活動吉祥物—蚵寶寶引領下登上典禮台,共同點燃舞台燈火象徵「漁火薪傳」,同時在王者之功橋上燃放高空煙火秀,剎那王功漁港海面漁火霓虹七彩、夜空煙花燦爛輝煌,熱門搖滾音樂震聲悅耳,表演廣場,萬人空巷,在王功漁火節─蚵之song一連串的精采節目,觀眾High到極點。一時王功漁港成為金吾不禁的不夜港。
縣長卓伯源致詞表示,彰化縣海域是本省重要的漁場,漁獲豐盛,王功漁港為本縣主要漁港。當漁船在王功外海進行漁撈作業,數百燈火點飾海中,形成王功漁火特色。「王功漁火」曾經榮登彰化八大美景之一。本次辦理王功漁火節,藉由活動設計,打造王功漁火意象,再現昔日風華,也邀請知名搖滾樂團表演,讓我們打響「北福隆、南墾丁、中王功」的名號。
卓伯源指出,近年來彰化縣政府已投入億元經費進行四期整建工程。目前已將王功漁港改造成為兼具多功能設施的觀光漁港。未來縣府將配合王功美食街、生態景觀橋等地區特色,發展彰化西南角觀光廊道建設,成為常態性主題旅遊活動,讓王功漁港帶動地方產業經濟得以永續發展。卓伯源更高聲邀約大家明年再來,獲得台下數萬觀眾鼓掌喝采。
漁業署長謝大文以貴賓受邀上台致詞表示,王功漁港在縣府的擘劃下,已成為中台灣重要的觀光漁港。他談及全民漁業應由國民認識漁業、體驗漁業、進而支持漁業的重要概念。藉由類似王功漁火節這樣的漁業文化活動,帶動地方特色漁業遊憩觀光。讓國人利用閒暇,進行休憩活動,親自體驗漁民生活,了解漁業生產及漁村景觀生態,品嚐優質國內生產漁產品,為我國漁業打拼一個新的領域。
本會總幹事陳諸讚說,今年王功漁火節以王功漁火碼頭為活動基地,規劃彰化「蚵」產業文化為主軸。內容涵蓋漁港週邊觀光休閒、生態知性及地方漁產美食等多項功能。在8月19日、20日兩天,從上午10時至晚上10時,安排一連串的蚵食文化展示與蚵食料理免費品嚐、採蚵車出海體驗、潮間帶生態導覽、剝蚵競賽、蚵藝創意競賽及夜間高空煙火、搖滾樂團表演等。陳諸讚指出,本次活動,除邀請各界長官蒞臨指導,特別安排漁火薪傳儀式,商請王功地區六村村長邀請地方社團、廟宇負責人分別搭乘船筏進港。以為彰顯社區營造精神,代表地方各界力量的凝聚,共同致力本地區經濟發展。
據維持交通秩序警察機關估計,活動首日約湧進六萬人參加。次日適逢週日更擠進十萬人之多。陳諸讚說,這麼多遊客到王功看漁火、欣賞高空煙火、聽搖滾音樂、饗宴海產美食,體驗漁鄉的新生命、新活力,代表本次漁火節活動成功。他表示,特別感謝彰化縣政府精心規劃交通動線、停車場、大型巴士作為交通接駁及縣警察局支援警力和王功社區巡守隊人員的協助交通指揮,舒緩活動交通問題。

洪一平
漁會界人士多次在各項會議反應,區漁會依漁業法提出重行申請專用漁業權。法令既有規定、核發各漁會專用漁業權亦行之有年,要求官署應回歸漁業法,依往例先行核發執照。但政府因漁業調整及其他公益考量,二年來遲遲未能審核各區漁會申請重發專用漁業權執照,致使漁會界對此頗有微詞。
拜讀行政院漁業署江英智組長,發表於漁業推廣月刊237期的論專用漁業權制度之存廢一文。論述中肯,切合實際,不偏不移,令人欽佩。江組長指出,台灣沿岸海域之多元化利用,不同產業對於海岸的競合利用,衍生出漁業權之撤銷、變更、停止等補償問題,並引起社會極大爭議與詬病。當然對專用漁業權制度有意見之人士據此大肆撻伐。讓政府對於重行核發專用漁業權執照而有所顧忌。
江組長表示,長久以來,海岸開發案件不論是否涉及漁業權,最後均在抗爭、溝通、妥協情況下,以補償方式換取開發工程順利進行。然而,內陸如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公安危害事件等所造成之補償問題,何嘗也不是一樣?所以,對專用漁業權補償問題應予面對,如何導入制度化處理,是值得思考方向,而不是以廢除漁業權制度,補償問題就不會發生的態度來處理。
江組長也對專用漁業權制度持正面看法人士認為,依漁業法立法的精神,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它符合漁民組織之自主管理,及資源共有、共享、共管之精神。然而專用漁業權人亦需在核准的一定水域內,依經核准通過之事業計畫書內容,進行投資經營以形成漁場。
其實漁會界主張維護專用漁業權回歸漁業法,著眼傳統漁場之合理利用及維持漁業生產力,得以維繫漁民生計。另一方面更能積極的維護海岸國土安全和自然生態免於破壞。在態度上,自然排拒任何形式的海岸開發,造成海洋污染與破壞。尤其堅持海域的漁業專用性及法律賦予的排他性。但絕不會拒絕國家公益之施作。
筆者認為,不管正反意見如何,都應該遵循漁業法的規定。反對學者自不應自恃專家,堅持己見;行政官員勿為政策轉向,延遲專用漁業權執照申請案有所不為而違背行政程序;漁會界人士在法理上站得住腳,也應虛心面對對本案有不同見解的官、學意見。依據漁業法第15條之規定,專用漁業權係指利用一定水域,形成漁場,供入漁權人入漁。漁會界可以反思,朝向如何在專用漁業權海域有效管理及形成漁場兩方面努力,以取得他們的認同,杜止鑠金之口,方能取得平衡點上的雙贏。
在有效管理方面,筆者認為除了可以形式的意思表示,亦應有實踐式的作為。前則如國家領土的宣示,公開宣示管轄範圍界線,傳達管轄權。遇有爭議,再進行協商。而專用漁業權的取得,係經過漁會代表大會通過,並依政府公告無異議後核發,在合法性上,似無爭議。另一方面,也可以函文其他漁會轉告漁民,進入漁業權區應辦理入漁登記或其他的作為,表示漁業權範圍。在積極上,漁會更應實踐式的作為表示。如設置漁業權範圍標示、劃定水產資源保護區、制定入漁規章、組織海上巡守隊、訂定漁民海上作業規定、維護水產資源保育漁具、漁法之限制和漁場漁業作業秩序等等管理措施。
在形成漁場方面,筆者較不能茍同目前政府要求申請人一定要進行投資以形成漁場的說法。觀漁業法立法宗旨係為保育、合理利用水產資源。在漁業法設有專章規定,主管機關得辦理資源保育與管理。漁業權人首要任務應該在協助主管機關形成漁場的總總作為。如人工保護漁礁的投放、魚苗放流等等。但是漁業權人有責任於專漁業權區水域形成漁場。諸如:魚苗放流的增殖行為或是海洋牧場的投資等等。
總之,政府有權依法核發專用漁業權執照,漁業權人有責進行管理與形成漁場。政府雖然在規劃漁業權時,考量作漁業調整及對其他公益有無妨礙時,應講求行政效率和協商為之。萬萬不能應作為而不為,讓申請者情緒發酵。同時漁業權人應積極漁業權管理,善盡漁業權人之責任。
農漁會信用部資本適足率
應以農漁會之淨值為核算基準
◎ 莊東陽
農漁會為法人機構,此規範於農、漁會法,觀之甚明,無庸置疑,其所代表為法律之人格概念,至於旗下信用部、魚市場、加工廠、超市、倉儲、租賃等為其組織之一環,類似總分支機構,而不是母、子公司。必有總機構之存在,始有分支單位之誕生,信用部、加工廠等等其他分支單位之設立,必由總機構之牽動,透過執行單位提報理事會、代表大會之決議才能露出前進的里程。至於表達於各個分支單位的獨立會計理論,無非提供決策者之財務資訊,各分支單位盈虧為供管理者之參考,對外足以允當表達正確的財務資訊,應是以合併財務報表,才能符合資訊對外公開之陳述,因此針對農漁會信用部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究應適用信用部淨值而已,或以全體農漁會淨值為計算基準,似有討論餘地。
查農金法首要為規範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係獨立於銀行法外之農業金融機構,其不乏以農、漁會為主體之論述,尤以第36、37條當輔導期未達所訂改善目標,或認定無輔導績效,其所屬農、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不適用農會法第37條及漁會法第39條之規定及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亦然。另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亦得指派適當人員代替農、漁會選聘任人員,並同時執行合併,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及第18條第三項之規定。是故,信用部累積虧損超過上年度決算淨值1/3或為負數者,不祇是該分支單位慘遭退離市場,連其總機構亦被強迫合併於無形。其對消滅此法人歸咎於分支單位之淨損,而不能以全體農、漁會之淨值為折算基礎稍嫌偏頗。那麼對於能對外表達適切的基準,以全體農、漁會淨值所計算之資本適足率應是可以被認定的。
信用部應維持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一定比率為農金法第34條所明訂,其不遑在銜接巴塞爾協定Ⅱ所定最低資本適足率8%之標準。然而主管機關所定農會漁會淨值占風險性管理辦法,徒以信用部淨值計算,未考慮農漁會不如銀行般對外募集資金之方便性、即時性、容易性又受限主管機關業務、區域管理限制,能使淨值提升,縱使農金法第35條之規定亦緩不濟急,為此農漁會信用部面臨兩難,如積極承作風險性資產將使資本適足率降低,其不作風險性資產又面臨不能快速累積淨值,提高資本適足率。所以筆者認為既然農漁會不能遺世而獨立於巴塞爾協定Ⅱ之外,在農金法施行後,主管機關應可以廣義的資本適足率,就是以全體農、漁會淨值為計算基礎的資本適足率為先期施行,待落日條款三年後,再以狹義的資本適足率為依歸。如此健全農業金融機構之經營以合乎農金法為首要目標。
環評委員赴 彰化漁港現址會勘
通過興建 彰化漁港環評
【本刊訊】彰化縣政府於95年8月3日召開彰化漁港興建協商會議,由縣政府農業局長邱士平、立法委員陳秀卿、陳進丁及本會張理事長平順、陳總幹事諸讚等陪同環評委員進行現勘及複審。
陳總幹事表示,由於彰化漁港興建工程已開發多時,今因需辦理環評審查,嚴重影響建港進度,漁民出海必須繞遠路,增加油料成本。期望環評委員會盡速通過審查。藉由興建彰化漁港,為本縣漁民帶來展望。
環評委員齊魯彬表示,環評規定主要是為免於開發漁港時遭受環境的破壞,因此必須經過環評審查程序。但本漁港案係開發彰濱工業區,徵收漁民生存海灘地,承諾漁民的回饋案件。為保護漁民權益,興建彰化漁港顯然有其必要。
據95年8月7日假環保署召開興建彰化漁港第二次環評會議決議,初步通過初期興建漁港環評。消息傳至本會漁民額手稱慶。
吳立委明敏
漁業參訪團一行 蒞會參訪
【本刊訊】吳明敏立法委員及侯水盛立法委員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水產養殖系、運籌管理系、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農村規劃系、土木工程學系、農企業管理學系、食品科學系、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水土保持系等等,漁業參訪團一行20人,於本(95)年8月2日蒞臨本會參觀訪問。
是日,由本會陳諸讚總幹事親自接待,除簡報本會各項業務概況,引領參觀本會漁業文物展示館外,並前往王功漁港參觀漁港設施,更允諾協助本會爭取漁港週邊王者之弓照明設施,以營造王功漁港夜間景觀,提供國人週休二日好去處,藉以吸引更多遊客駐留,增進本縣漁民收益。
該參訪團為期三天,行程拜會彰化區漁會、台南市安平活魚儲運中心、興達港休閒碼頭利用與開發、遠洋鮪魚公會、中華民國水產種苗協會、定置網漁業、高經濟魚類種苗繁殖中心及東港區漁會等單位。
本會辦理魚苗放流
增殖沿岸水產資源提高漁民收益
【本刊訊】本會為提升海域漁獲量,改善漁業資源減少趨勢,增加漁撈漁民收益,於95年7月31日福興鄉海域,與彰化縣政府及台灣漁業永續發展協會一同辦理黃鰭鯛魚苗放流活動,以復育沿岸漁業資源。
本次魚苗放流活動由彰化縣政府農業局長邱士平、漁業課長林美金、本會理事長張平順、總幹事陳諸讚共同主持,並邀請岸巡41大隊及本會福興鄉漁民幹部共60人參加。計放流黃鰭鯛30萬尾,對本地區沿岸水產資源增殖,提高漁民海上漁撈收益有正面助益。
辦理沿岸海上漁撈作業公約說明會
【本刊訊】本會為落實專用漁業權海域管理,建立彰化縣漁船、筏海上互助、作業秩序,調解糾紛事件,特於95年7月11日假本會三樓禮堂,辦理研商彰化區漁會專用漁業權海上作業公約協調會,由陳總幹事諸讚主持會議,彰化縣政府漁業課林課長美金蒞會指導。
由於本縣三海浬海上作業區,頻傳漁業糾紛事件。因此本會特邀請本沿岸六鄉鎮漁撈漁民,進行海上漁撈作業事項協調及海上互助配合事宜。本會草擬海上作業公約,由與會各漁民及代表表決通過。期望藉由海上漁撈作業公約,讓漁撈漁民有所遵循規範,增進漁民間之和諧,保障漁民權益。
關懷會員海難家屬生活 本會發給六萬元慰問金
【本刊訊】本會鹿港地區漁民(前山崙里里長)黃火木先生,於九十五年七月八日約當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左右,於崑崙台泊地附近沙洲從事捕撈魚蟹作業,不幸溺水死亡,本會陳諸讚總幹事聞訊即前往慰問家屬,除援例發給海難家屬本會慰問金新台幣六萬元整,由死者之子黃長麟先生代表接受外,本會並循例協助家屬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漁民海難保險金、救助金、慰問金共新台幣壹佰萬元整,及向台灣省漁會申請台灣地區漁民海難救助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整,合計約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整,使海難家屬在家庭經濟上有所幫助,無後顧之憂。
岸巡四一大隊協助本會辦理淨灘活動
【本刊訊】為改善海岸線垃圾污染問題,美化沿岸景觀環境,本會於95年7月31日上午假福興鄉沿岸海域辦理淨灘活動。由岸巡四一大隊及本會福興地區漁撈班班員共同參與清掃,並由福興鄉公所出動大型垃圾車協助配合清除載運。
本會總幹事陳諸讚表示,福興鄉福寶海域適在員大排水及舊濁水溪交會出海口,毗鄰芳苑鄉和鹿港鎮垃圾場。又彰濱工業區鹿港區行程海潮迴流,沿岸垃圾經常流入本海域,造成二次垃圾污染,影響漁民漁撈作業及海域環境。經由本次淨灘活動,清除海岸線、出海道路及堤防附近所堆積之垃圾近十噸。期望藉由淨灘活動,宣導遊客勿隨手丟棄垃圾,一同美化沿岸環境,保持海域整潔。
保育本縣特有漁業資源 召開伸港螻蛄蝦資源保育班班會
【本刊訊】為擴大在地民眾水產資源保育觀念及加強伸港地區螻蛄蝦保育巡護工作,於95年8月15日假伸港辦事處會議室,辦理螻蛄蝦資源保育班班會,由本會推廣課長洪一平主持。會中各班員達成共識,將依年度計畫邀集當地熱心服務之漁民參與螻蛄蝦資源保育導覽志工行列。
本會辦理台灣螻蛄蝦資源保育計畫,本年度除繼續辦理螻蛄蝦資源監測,並將結合在地社區與學校辦理螻蛄蝦生態導覽研習,以促進國人重視國寶級漁產-台灣螻蛄蝦。在班會中,班員也通過擔任伸港地區海上巡守隊員,平日除辦理水產資源保育巡護以外,並協助岸巡維護海域安全。
本會推廣漁業廢棄物再利用並辦理四健會
文蛤創「藝」研習
【本刊訊】本會為協助芳苑鄉新寶村安家新—921震災原住民就業,特於本(95)年6月22、29日及7月6、13日辦理「漁村四健會四健志工文蛤創藝研習活動」,邀請洪惠燕老師蒞臨授課,利用漁業廢棄物—文蛤殼,設計各類創藝飾品,包括招財吊飾、招財項鍊、冰箱磁鐵、創意卡片、文蛤響板、絲巾夾、器皿、框畫藝術…等等,開發成原住民圖騰手工藝品,協助社區居民就業,期望為沿海偏遠社區民眾帶來商機。

為促進四健會教育向下紮根,並讓初級四健會員認識彰化縣漁業特色,於本(95)年7月12至28日暑假期間辦理「初級四健會員文蛤創藝研習活動」,內容包括文蛤響板、文蛤創意卡片、文蛤冰箱磁鐵、文蛤小框、文蛤項鍊、文蛤鑰匙圈…等等,利用漁業廢棄物—文蛤殼結合中國結等民俗藝術,設計製作各類飾品,充分展現本縣養殖漁業特色及漁業廢棄物利用之目的。初級會員於創作時認真神情,作品創意十足,運用巧思,發揮創造力及想像力,更賦予作品生命力,也讓我們看到漁業的新希望。
四健義指莊智麟 榮獲傑出義指獎章
【本刊訊】本會四健義務指導員莊智麟君榮獲95年度中華民國四健會傑出義指獎章,將於本(95)年8月31日~9月1日墾丁四健會年會中接受頒獎表揚,莊君對本會的鼓勵與協助表示由衷感謝。
本會四健義務指導員莊智麟君於民國79年就讀國立鹿港高中時經宣誓加入本會四健會成為四健會員,民國88年回到母校鹿港高中服務,並擔任本會四健義務指導員,對本會四健推廣工作全心投入,從會員招募到作業組指導及各項四健活動之參與及配合均不遺餘力,本會四健推廣工作之優良績效,屢獲各級長官好評與肯定,義務指導員莊智麟君功不可沒,莊君積極利用其專業知識、輔導四健會員升學與就業,為漁村培育優秀人才成果豐碩,貢獻良多。
全國漁民節系列慶祝活動
本會參與多項活動共襄盛舉
【本刊訊】全國漁民節系列慶祝活動,本會共襄盛舉,於7月20~23日辦理四健成果展示,由本會四健指導員黃姿菁及四健志工江麗妹共同規劃場佈,展出本會四健會作業組,利用漁業廢棄物—文蛤殼,結合中國結等民俗藝術,設計製作的各類飾品,充分展現本縣養殖漁業特色及漁業廢棄物利用之目的,成果深獲好評;7月20日漁業推廣經驗發表會2005草根大使及本會績優推廣員許富貴驚艷發表會,讓與會人員獲益良多,晚間推廣工作人員營火晚會,由四健會協會及四健指導員共同策劃,一段熱舞表演,把晚會氣氛帶到最高潮,大夥開心唱跳,好不熱鬧;7月22日歌唱大賽本會代表陳維汎精湛歌藝打敗群雄,榮獲第二名之殊榮,午時並辦理文蛤創「藝」飾品親子DIY教學活動,吸引眾多與會民眾前來,材料亦迅速索取一空。
農漁會大代誌
唯有實施攜帶式退撫準備金制度
漁會員工退撫權益才能獲得保障
◎ 蘇賜謙
為呼應本刊前期「漁天」先生所撰「保障漁會員工退撫準備金應提存個人帳戶,往年提存不足不宜變賣漁會資產補足」專題,特再深論補述。
漁會係具有會員資格,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及相關業者為達共同目的所組成的人民團體,屬公益社團法人之自治型服務性組織,以保障漁民權益,提高漁民知識、技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促進漁業現代化,並謀求其發展為宗旨,其經費完全自給自足,屬一種自治性及自主性之農政團體,其設立以漁會特別法為依據,受農政機關督導,其與一般以人團法為設立依據,受社政機關督導之一般漁業(民)社團有所不同。漁會平時除了推展本身各項會務外,更需協助政府推行及推廣各項政務,宣導各項政令,並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各項漁業及漁民有關之專案計畫,不但為政府與漁民橋樑,更為最基層公務機關鄉鎮市公所以外,最健全、且最有效率之服務性組織。
任何社團之組成,其業務必須透過適當方式選聘所需人員來推行,而這些選聘任人員,有出於不計任何報酬、犧牲奉獻之義工,更有自掏腰包出錢出力捐助社團之幹部,他們只問能為該社團付出什麼,如何能讓該社團更為壯大、永續生存,不問能在該社團得到什麼。他們體認既為社團成員,就要深愛自己的社團,事事以該社團之發展為依歸,平時只顧付出,不計任何權益或福利,有者受之,無者樂之。身為漁會成員,宜同樣持有為漁民服務奉獻之心,財力所及時多得,財力不及時少得或不得,乃社團成員應有服務奉獻之天職與本份。更何況社團均有其不知誰才是該社團老闆的通性,有人說是全體會員,有人說是會員(代表)大會,有人說是理監事會,有人說是理事長,有人說是總幹事,眾說紛紜,迄無定論。總之,身為社團成員,除了要創造自己的福利外,更要創造全體社員的福利。身為漁會員工,平時若不努力,漁會收益少,薪水打折,甚至發不出,又能怪誰?難道要拿總幹事或拿理事長財產來補發,或變賣漁會固有資產來補發?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既採年度總收益提撥用人費制,收益不好,只能怪自己不努力,不能怨天尤人,因為漁會僅屬社團性質,在會員、理監事、總幹事等選聘任人員都沒有任何出資情況下,每一個員工有如靠行計程車司機,要薪水靠自己賺,要退休金靠自己存,只要工作勤快,服務品質好,收益自然多,薪水自然高,退休金提存自然沒問題,多存多領、少存少領、不存不領,乃屬「天公地道」、「天經地義」之事。、、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更沒有自己不努力,卻要掛名老闆「賣田賣厝」、「賣某賣子」來保障薪水及支付退休金的道理。
民國65年,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尚未制定,員工待遇比照公務人員,且可編列預算支應,但漁會財源有限,年度收益好,才能發全薪,收益不好,仍須打折支給。民國65年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公佈後,員工待遇改採單一俸給制,員工薪津、獎金、退撫金,均應在年度總收益提撥用人費項下支應,同時亦實施績效獎金制,只要員工勤勞努力,年度總收益多,其所提撥之用人費除能全額發薪及提存退撫準備金外,若有剩餘,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即可全數發給績效獎金,激勵員工發揮潛能,發揮績效。
至於有關漁會員工退撫金之提存與發給,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漁會應在用人費中,按員工每人每年1.5個月發給標準,提存退撫準備金,專戶儲存,不得移作他用。前項退撫金之支付,應以提存準備金及其孳息為限。」顯見漁會退撫準備金之提存及支付,僅限於年度用人費項下(不能編列預算或變賣其他資產),又依同辦法第55條第3項規定:「積存之退撫準備金及孳息不敷發給時,應在該積存之範圍內降低發給標準。」可見漁會員工退撫金之支付,完全靠自己平時有無足額提存,否則,只有降低發給標準,漁會無從給予保障或補足。此乃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漁會應依年度總收益提撥用人費,而年度總收益屬「當年度」現有全體員工365天共同努力所獲成效,其好壞完全歸責「當年度」全體員工,更與往年不同員工及往年工作成效之好壞無直接關聯。換言之,本年度現有員工工作努力,收益多,待遇自然好,不但薪水高,退撫準備金提存足,而且剩餘用人費可全數發給績效獎金。反之,員工工作不努力,收益少,待遇當然差,不但薪水低,無績效獎金可發,且退撫準備金無法足額提存,也因而產生該員工退休時,無足額退撫準備金可領之窘境。除非政府願意編列預算救濟補足,否則,漁會只能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降低標準發給。果若要求在本年度用人費項下補足往年提存之不足,不但違反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1條第1項按員工每人每年提存1.5個月退撫準備金之規定,而且違反同辦法第23條剩餘用人費應提作員工績效獎金制度及精神,更侵占本年度現有員工工作努力所應得之權益,否定該年度員工服務績效。
再者,依現行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對員工退撫金之提存與核發,存有前後矛盾及不足核發現象,此乃受限於該辦法規定退撫金之核發應以提存之準備金及其孳息為限,此其一,每年每人僅提存初為員工及其逐年提升之低薪點低薪額1.5個月退撫準備金,退休時卻可以在職最後月支薪額按年支領高薪點高薪額1.5個月之退休金,此其二。由於其間並未考量就職時支領低薪點與退休時支領高薪點所產生之差額及就職時每一薪點低薪額(200元),與二、三十年後退休時,歷年因物價指數或貨幣貶值所調高每一薪額500元(未來甚至1000元)所產生之差額,以致延伸所提存退撫準備金永遠不足之矛盾現象,漁會在無從補足及不侵占其他同仁預存退撫準備金之前提下,只能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5條規定降低標準發給。
農委會95.5.3以農授漁字第1321062號函各縣政府督促退撫準備金提存不足漁會研提補足計畫,依該函示所採措施,居然不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0、21、23、51、55條規定,要求漁會切實在用人費所提存準備金項下核發退撫金,竟然同意漁會處分往年所持有合作金庫股票資產,除優先彌補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不足外,可將剩餘部份提撥退撫準備金供員工退撫之用,其用意雖至善,但作法不無可議之處?難道為了照顧員工退休,對平時不努力,不依規定提存或提存不足者,就可不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1條第2項及第55條第3項規定辦理,就可拿別人積存退撫準備金,讓先退者先贏,就可坐吃山空,以處分漁會資產來發給退休金,來鼓勵員工掏空漁會資產,讓漁會早日關門?再者,農委會上函又對退撫準備金提存不足漁會,竟任意限制績優漁會發給績效獎金最高不得超過全體員工之一個月薪給額度,且要求將剩餘用人費應全數提存往年退撫準備金之不足,其違反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之作法,豈不令人啼笑皆非?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0、21、23條規定,漁會係實施年度總收益提撥用人費制及績效獎金制,以其在當年度總收益所提撥之用人費,應屬當年度全體現有員工當年度所努力成效,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本應全數作為當年度全體員工薪給、提存退撫準備金及績效獎金之用,主管機關怎可任意否定當年度員工工作努力之績效,將當年度員工應得之績效獎金移供補提往年退撫準備金之不足?
由於漁會屬公益性服務社團,業務之經營有諸多不穩定之因素,員工待遇除了受制於經濟景氣之好壞外,完全取決於員工自己之努力與否,年度收益若能呈穩定成長,員工待遇自然相對提高,但若漁業環境變壞,年度總收益遽減,每一薪點金額驟降,對多年提存高退撫準備金之員工,依現制以在職最後遽降之月支薪(或最後三年平均月薪)核支退休金,對其往年已提存之高額退撫準備金,勢將無法全數領回,造成不公平及不合理現象。因此,為健全漁會員工退撫制度,將每年提存之退撫準備金儲存員工個人專戶,俟其退休時全數領回或於提前離職時攜往其他單位代管,此種攜帶式退撫準備金制度,應不愧為保障員工福利之最佳辦法。然而,在本辦法實施前,退撫準備金未足額提存之漁會員工,難免造成衝擊,主管機關似可訂定「落日條款」,諸如:凡在95年(含)前之服務年資,一律依95年底每點薪額核算其退撫金,如有不足,俟其退休時姑准在年度總收益下增提用人費2%以下一次補足或分年補足,並自96年1月1日起切實依規定在用人費項下按年提存1.5個月以上退撫準備金,儲存於員工個人專戶或將每年準備金轉投保年金保險,以增原值,俟其退休或離職時全數領取或移轉其他漁會或機關代管或續保年金險,才能徹底解決現行漁會退撫準備金永遠不足之無底洞,並杜絕現行員工支領退撫金偶有吃虧或佔便宜之不合理現象。
